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汕头东京电子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口零配件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税管函〔2006〕377号
日期:2006-1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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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
你关《关于汕头东京电子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口零配件税收问题的请示》(汕关税发[ 2006]2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 79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更新或维修外商投资企业原有设备,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配套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 422号)还规定,上述配套件单独进口时,必须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审核,凡属于《目录》列名的商品,均应照章征税。因此,汕头东京电子有限公司为更新或维修该公司在投资总额内已经免税进口的设备,利用自有资金单独进口的不属于《目录》所列商品范围的配套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进口配件、备件应予以照章征税。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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