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文号: 税管函〔2007〕60号
日期:2007-03-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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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海关:

你关《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进口数控轧辊磨床免税的请示》(哈关税发[2006] 356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机床类型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机床有不同分类方法。按控制方式,可分为数控机床、程控机床、普通机床(后两者可统称非数控机床):按精度等级,可分为普通级精度机床、精密机床、高精度机床;按尺寸和重量规格,可分为轻型机床、中小型机床、大型机床、重型机床、超重型机床等。

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中,分别列出了数控机床、精密机床、重型机床3类设备。考虑到3类设备的不同特点,《目录》在设置技术规格指标时各有侧重。如,数控机床侧重精度指标和效能指标;精密机床侧重精度指标;重型机床侧重尺寸规格指标。如果一台设备兼有数控、精密、重型3种或其中两种属性,通常其性能较好,工艺难度较大,遇到这种情况,只要该类设备的其中一种属性的技术指标优于《目录》中相应属性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即可按符合免税条件的设备予以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进口的数控轧辊磨床问题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复合热轧工作辊生产线改造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05] 612号),该项目项下进口了日本CNCRC-12BN数控轧辊磨床1台。该设备的技术规格为(D1250×8000mm,圆度≤0.001 mm,砂轮线速度66m/s。按我国机床型谱,该设备属于重型数控外圆磨床(最大加工直径≥1250mm),但其精度、效能指标均高于《目录》第八类第(二)项第2条“数控磨床”及第八类第(三)项第4条“精密磨床”,亦可视为精密磨床。

鉴于上述情况,同意你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办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进口的上述数控轧辊磨床的免税审批手续。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 关于海关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问题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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