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德国政府贷款项目适用产业条目问题的复函
文号: 署办函〔2009〕649号
日期:2009-10-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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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关于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是否适用的请示》(乌关税[2009] 32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德国政府贷款2x125MW热电联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外资确字[2009] 026号,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该项目引用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第四类第00条( 10400)。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的有关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只对适用免税的商品范围有明确限制;在适用产业政策方面,对于在相关国内投资项目产业目录中没有对应的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 197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在其所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填写国内投资项目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大类类别,条目的序号用“00”表示。

根据以上规定,同意你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上述《项目确认书》(发改外资确字[2009] 026号),受理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德国政府货款2x125MW热电联产项目的减免税备案申请。

另外,对于由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其中外债规模小于等于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而是委托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则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确认有关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对于此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海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出具的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受理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其他国外贷款项目,仍按《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税发[2006] 317号)的有关规定受理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

特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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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进口设备办理免税手续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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