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进口残疾人专用品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署税函〔2006〕375号
日期:2006-12-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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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

你关《关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进口残疾人专用设备免税事宜的请示》(乌关税[2006] 33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民政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 7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规定,只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且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才有资格申请换证。《通知》同时还规定,具体换证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负责,《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并明确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以及证书编号的编码方法。另外,民政部并未作出过允许各地方民政厅可以授权下一级民政部门核准颁发《证书》的规定。因此,只有持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颁发的《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海关总署关于下放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4号)笫=条规定的“进口单位”,享受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政策。

鉴此,你关不能依据石河子市民政局签发的《证书》受理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的免税申请。

此复。

附件:《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民发[2000] 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6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1996] 126号)以来,各地结合年检工作,使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换发证书的工作逐步规范。由于1996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限将至,同时,根据近年来换证工作中的新情况,拟对证书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

自2007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各地可结合年检工作适当进行调整。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

证书换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工作中,应结合本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收回,并废止。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证书格式

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四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四位;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确定;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附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代码表

附件: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代码表

北京市1100天津市1200河北省1300 山西省14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辽宁省2100吉林省2200黑龙江省2300上海市3100江苏省3200浙江省3300 安徽省3400 福建省3500 江西省3600山东省3700河南省4100湖北省4200湖南省4300广东省4400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海南省4600重庆市5000四川省5100贵州省5200云南省5300西藏自治区5400殃西省6100甘肃省6200青海省6300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

计划单列市:青岛3702厦门3502大连2102宁波3302深圳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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