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回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 税管函〔2006〕402号
日期:2006-1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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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回问题的请示》(深关税[2006] 102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渔业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远洋渔业企业在印尼海域自捕的水产品,基本上都是通过海上转载方式,由经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辅助运输船或专业船运公司的运输船运回国内。在办理转载手续时,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船必须与运输船(不论是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辅助运输船还是专业船运公司的运输船)签订转载协议,注明远洋渔船的船名船号、生产海域、生产品种和重量等内容,并由两船船长签字。
为确保正确执行国家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进口不征税政策,同时考虑到批准在印尼海域执行运输任务的渔业辅助运输船数量较少,渔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一定困难等实际情况,同意对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船在印尼海域自捕的水产品,由经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辅助运输船或专业船运公司的运输船在海上转载运回国内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凭注明远洋渔船船名船号、生产海域、生产品种和重量等内容并由远洋渔船和运输船船长签字的转载协议,以及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有关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手续。海关应重点审核转载协议有关内容与农业部批准的有关远洋渔船船名船号、生产海域和生产品种等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交远洋渔船的渔捞日志。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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