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捕水产品运回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08〕141号
日期:2008-05-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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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
接农业部渔业局《关于浙江省远洋渔业集闭股份有限公司阿根廷项目自捕水产品运回有关情况的函》称,经该部批准,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7艘渔船在西南大西洋公海和阿根廷专属经济区作业,其渔获销往欧洲、美国和我国等市场。按照阿根廷政府的要求,在其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渔船必须回阿根廷港口中转运输,并须在出境渔获的包装上注明相关标识、产地等。农业部渔业局认为该公司根据入渔国规定的中转运输和包装要求,将其渔船捕自阿根廷水域的456.4吨冻鱿鱼以集装箱方式运回国内,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政策。为此,特向我司申请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经研究,考虑到主管部门来函所述阿根廷政府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外国渔船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转载而必须进港转载渔获,且要求渔获包装上必须有相应标识并注明产地为阿根廷的特殊情况,同意农业部渔业局意见。请你关对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根廷项目运回的456.4吨冻鱿鱼(提单号:CBUENG 506491,共17x40RH,到岸港口宁波北仑),按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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