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送境外检修飞机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文号: 署办函〔2009〕524号
日期:2009-08-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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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关于赴境外检修飞机复运进境检修费适用税率问题的函》(津关税函[2009] 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4] 352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该项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针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规定送境外检修的飞机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来函所述银河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送境外检修的飞机不能适用署税发[2004] 352号通知规定的“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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