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企业减资后已进口减免税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税管函〔2005〕168号
日期:2005-07-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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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

你关《关于山东东京电波电子有限公司减资后已进口减免税设备税收问题的请示》(青关税发[2005] 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该项政策,中外合资企业山东东京电波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至2004年10月进口了价值660万美元的免税设备。2005年2月28日,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该公司投资总额由700万美元减少至12万美元,注册资本由350万美元减少至9万美元。

山东东京电波电子有限公司调减后的投资总额远远低于原投资总额。根据国发[1997] 37号文规定,该公司原免税进口的设备超出现有投资总额部分,不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要求,因此,对于该公司超出现有投资总额并且尚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原免税设备,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复其减少投资总额的日期确定折旧年限补征税款后解除监管。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又为此专门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因此,如果山东东京电波电子有限公司提出退运或结转原进口免税设备的申请,你关必须首先确认该公司不存在债务纠纷后,才可受理。对于调减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企业,其进口免税设备不得结转至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此复。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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