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改制后原免税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税管函〔2006〕145号
日期:2006-04-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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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

你关《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改制后进口减免税设备税收问题的请示》(石关税发( 2006]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钢)原为河北省省属国有大型钢铁企业,2004年12月,河北省国资委批复同意邢钢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合资改制,改制后外方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4%,河北省国资委以国有净资产出资参股,占注册资本的26%。同月,河北省商务厅批复同意邢钢的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并为邢钢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5年12月,河北省工商局为合资改制后的邢钢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鉴于合资改制后的邢钢原有项目已属于外商投资项目,对于邢钢原有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对合资改制后(合资之日以工商注册登记日为准),邢钢原有项目项下进口并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予以补征税款。

你关在对邢钢原有项目项下进口免税设备补征税款时,所使用的完税价格应以海关审定的设备原进口时的价格,按照免税设备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设备的完税价格:设备原进口价格×[1一补税时已进口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其中免税设备已进口时间自该设备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天的,不予计算。

此复。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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