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有关减免税事宜的批复
文号: 税管函〔2006〕380号
日期:2006-1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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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

你关《关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埔关税[2006] 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宝洁)和天津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宝洁)均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中国)的全资子公司。2005年2月经商务部批准,广州宝洁吸收合并天津宝洁。吸收合并后,广州宝洁仍为宝洁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宝洁的企业法人资格终止,改以广州宝洁天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并延续原经营范围和生产场地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署法[2000] 3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在审核时,应综合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投资方是否发生变更、原企业的项目是否属于现行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或是否符合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

对于广州宝洁吸收合并天津宝洁的具体情况,虽然原广州宝洁、天津宝浩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现行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但在吸收合并前其作为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直至原减免税额度用完;同时考虑到原广州宝洁、天津宝洁的投资人和吸收合并后的新广州宝洁的投资人同为宝洁中国,吸收合并行为既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也未改变投资人,而仅是投资人对其所有的子公司进行重组,将原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天津宝洁子公司改变成为新广州宝洁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天津分公司,且原广州宝洁、天津宝洁的项目、经营范围、规模和生产场地等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同意原广州宝洁、天津宝洁项目在吸收合并后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尚在监管期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无需补税,由海关继续监管至监管年限期满;原天津宝洁项目剩余的减免税额度可继续在原项目下使用,但不得转移给广州宝洁其他项目使用。对原广州宝洁和天津宝洁项目项下剩余的减免税额度内进口的设备,应按照国发[1997] 37号文件和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另外,考虑到广州宝洁天津分公司为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经营的生产型企业,为便于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海关管理,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天津海关可按照属地原则对广州宝洁天津分公司的原天津宝洁项目继续进行管理,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

鉴于广州宝洁天津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分公司,其涉及的海关事务必须有广州宝洁的授权,广州宝洁向其天津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应包括授权期限、授权办理海关事务范围、广州宝洁夭津分公司使用印章的式样等内容,并需抄送天津海关备案。同时,广州宝洁应当向天津海关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广州宝洁天津分公司涉及的海关事务承担法律责任。在办妥上述事项后,天津海关可继续受理广州宝洁天津分公司的原天津宝洁项目的有关业务。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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