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有关减免税事宜的复函
文号: 税管函〔2007〕23号
日期:2007-02-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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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

你关《关于外商投资宽限期结转项目吸收合并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关税发[2006] 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松下)于2005年2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复同意吸收合并北京松下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松下)。广东松下作为接纳方继续存在,北京松下作为加入方解散,并被终止其企业法人资格,改以广东松下北京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并延续原经营范围和生产场地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广东松下的投资人为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松下)和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中国),原北京松下的投资人为日本松下、松下中国和香港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松下)。吸收合并后,广东松下的投资人由吸收合并前两企业的投资人组成,即由日本松下、松下中国和香港松下组成,而且各投资方在新广东松下的投资额是其在原广东松下、北京松下的投资额之和。

根据《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署法[2000] 3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在审核时,应综合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离后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投资方是否发生变更、原企业的项目是否属于现行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或是否符合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

对于广东松下吸收合并北京松下的具体情况,虽然原广东松下、北京松下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现行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但广东松下、北京松下在吸收合并前作为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直至减免税额度用完;同时吸收合并行为既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和投资人,原广东松下、北京松下的项目、经营范围、规模和生产场地等也未发生变化。因此,同意原广东松下、北京松下项目在吸收合并后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尚在监管期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无需补税,由海关继续监管至监管年限期满;原北京松下项目剩余的减免税额度可继续在原项目下使用,但不得转移给广东松下其他项目使用。对原北京松下项目项下剩余的减免税额度内进口的设备,应按照国发[1997] 37号文件和海关总署2002第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另外,考虑到广东松下北京分公司为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经营的生产型企业,为便于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海关管理,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北京海关可按照属地原则对广东松下北京分公司的原北京松下项目继续进行管理,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

鉴于广东松下北京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分公司.其涉及的海关事务必须有广东松下的授权,广东松下向其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应包括授权期限、授权办理海关事务范围、广东松下北京分公司使用印章的式样等内容,并需抄送北京海关备案。同时,广东松下应当向北京海关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广东松下北京分公司涉及的海关事务承担法律责任。在办妥上述事项后,北京海关可继续受理广东松下北京分公司的原北京松下项目的有关业务。

此复。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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