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被吸收合并后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事宜的复函
文号: 税管函〔2008〕271号
日期:2008-09-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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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关于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的请示》(津关税发[2008] 144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署内政法司,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天津汉高清算期间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问题

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高)是1992年1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7月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10月,经商务部批准,汉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高股份)吸收合并上海汉高日用化学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汉高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汉高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按照商务部批复文件规定,吸收合并后,天津汉高等4家企业依法解散。

据你关了解,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已经收回天津汉高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且天津汉高营业执照已经3年未到工商部门年检。由于各种原因,天津汉高仍处于清算期间,因此,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目前,天津汉高仍处于清算期间,因此,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目前,天津汉高以企业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为由向你关申请继续使用原项目剩余减免税额度进口减免税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章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关于“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只能处理与清算无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以及清缴欠款、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等与清算相关事宜,而且天津汉高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经被吊销,因此,该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进出口经营活动。

二、天津汉高完成清算事项后原项目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考虑到天津汉高作为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如果未被汉高股份吸收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直至原减免税额度用完;而且汉高股份吸收合并天津汉高等4家企业,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仅是投资人对其所有的子公司进行重组,将原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改变成为汉高股份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因此,在天津汉高完成清算事项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汉高股份彻底完成对天津汉高的吸收合并手续后,原天津汉高项目仍可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此前进口尚在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无需补税,由海关继续监管至监管年限期满。原天津汉高项目在剩余减免税额度内进口的设备,应按照国发[1997] 37号文件、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以及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于原天津汉高项目剩余减免税额度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具体手续事宜,你关可参照《关税征管司关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有关减免税事宜的批复》(税管函[ 2006] 380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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