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减免税设备结转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 税管函〔2008〕278号
日期:2008-10-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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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

《杭州海关关于减免税设备主体变更问题的请示》(杭关税发[2008] 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年产150万平方米节能高性能建筑幕墙结构材料生产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幕墙技改项目),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0501428)。目前该项目已经执行完毕,该项目项下进口减免税设备价值172.96万美元。 2007年9月,中南建设以幕墙业务为基础,投资成立浙江中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幕墙),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南建设以幕墙技改项目使用的土地、房屋及设备折价作为投入,占中南幕墙注册资金的70%,其余300-/0由幕墙技改项目骨干人员私人参股。现中南建设向你关申请将幕墙技改项目项下的减免税设备变更至中南幕墙名下。

从你关了解的上述情况来看,中南幕墙是中南建设投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中南幕墙的成立不属于中南建设分立的范畴,而是中南建设对外再投资的结果,因此,中南建设作为出资划转到中南幕墙名下的减免税设备不适用企业主体变更办理手续,应按规定办理减免税设备结转手续。

考虑到中南建设是将幕墙技改项目整体划入中南幕墙,由中南幕墙继续执行中南建设的原幕墙技改项目,不是将项目项下进口的部分减免税设备划入或出售给中南幕墙,并且中南幕墙与中南建设都属于内资企业性质,以及该项目项下进口减免税设备已经执行完毕,因此,同意中南建设原幕墙技改项目项下进口减免税设备结转时适用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有关减免税设备的监管期连续计算。

鉴于中南建设原幕墙技改项目项下进口减免税设备按上述原则结转时不对原设备的征减免税方式进行调整,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海关操作,你关在确认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已经可以证明中南幕墙执行的幕墙技改项目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原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主体为中南幕墙的新项目确认书,并且在办理上述减免税设备结转手续时可简化操作,在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中原中南建设幕墙技改项目备案表的备注栏中注明“项目执行单位变更为中南幕墙”。

另外,中南建设以幕墙技改项目项下减免税设备作为出资成立中南幕墙,不属于中南建设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等企业主体变更范畴,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中南建设应事先向海关提出减免税设备结转申请,待海关审核同意并补办相关手续后,中南建设才能将有关减免税设备作为出资成立中南幕墙。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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