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
《南京海关关于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免税额度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关税发[2008] 2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鼓励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问题
据你关了解,1996年,江苏金东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35万吨造纸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立项。1997年5月,中外合资的江苏金东纸业有限公司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1998年12月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更名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纸业)。2007年11月,经商务部批准,金东纸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股份)。转制后,金东股份的注册资本和中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均不变,公司注册资本603641.47万元人民币(汇率按1美元=8.3元人民币),其中,外方投资者金东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7.42%的股权,中方投资者镇江金达工贸有限公司持有2.58%的股权。日前,金东股份向你关申请继续承继金东纸业享受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和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如果金东纸业未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直至原减免税额度用完。考虑到金东纸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金东纸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仅是原中外方投资者对公司设立方式的变更,而且金东股份的注册资本和中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均没有变化,因此,同意金东股份继续承继原金东纸业享受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即原金东纸业此前进口尚在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由金东股份继续使用,无需补税并由海关继续监管至监管年限期满:原金东纸业年产135万吨造纸项目剩余的减免税额度可由金东股份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金东股份年产135万吨造纸项目剩余减免税额度内进口的设备以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3年批准的增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发[1997] 37号”文件、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及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问题
根据“国发[1997] 37号”文件的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商务部门在其出具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投资总额”栏目为空,即未核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国发[1987]第38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至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因此,对于注册资本高于12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名下所有投资项目(包括非鼓励类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高于注册资本3倍的,其鼓励类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金东股份名下的所有投资项目(包括非鼓励类项目和转制前的投资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603641.47万元人民币的3倍,则其鼓励类投资项目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