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海关:
《石家庄海关关于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改制后免税设备结转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石关税发[2011] 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关来文,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原系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金18.69亿元,其中美国铝业公司占73%,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占27%。2005年12月,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热轧生产线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发改外资确字[2005] 085号)。该鼓励项目项下液压扁锭铸造机、在线除气装置、在线过滤系统、熔炼炉、连铸机、冷轧机、卷材打包机等设备分别于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间办理了免税进口手续。2010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美国铝业公司,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关于企业股权变更后原免税进口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海关总署关于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后有关减免税事宜的意见》(署税函[2011] 210号)已原则明确了审核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引起企业类型在合资、合作或独资方面变更的情况,还应考虑原投资项目所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条目是否对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有限制性规定。对于原条目无限制性规定的,原免税进口设备可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待遇;对于原条目有限制性规定,股权变更后的企业如果不再符合原条目对合资、合作或独资等企业类型的限制要求,但原投资项目属于股权变更时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条目范围的,原免税进口设备仍可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待遇:其他情况应按照规定予以补税。
鉴于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后,企业类型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其热轧生产线项目仍在继续实施,并且原项目所适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第三类第十四条第三款“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条目,未对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该公司原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待遇。
另外,为简化操作,对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原免税进口的设备,无须再办理结转手续,但需在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中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热轧生产线项目备案表的备注栏中注明“企业类型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请你关按照上述原则办理有关手续事宜。
此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