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青岛泰进包装工艺品有限公司受灾减免税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署法函〔2003〕452号
日期:2003-12-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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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

你关《青岛海关关于青岛泰进包装工艺品有限公司受灾减免税设备补税问题的请示》 (青关税发[2003] 6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对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规定的监管年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的,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有关手续:

一、企业应主动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三)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经核实,对受灾减免税进口货物灭失,或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减免税进口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海关予以继续监管。若企业对可再利用的受灾减免税货物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海关按规定审定其价格予以补税,或经商检部门评估尚有残值,按残值补税。

货物损失情况海关可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请你关对青岛泰进包装工艺品有限公司受灾减免税设备按以上原则办理。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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