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免税进口设备复出口时有关税收等问题的批复
文号: 税管函〔2005〕165号
日期:2005-07-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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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

你关《关于免税进口设备出口时解除监管的请示》(武关税[2005] 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不得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但是海关实施监管的地域范围是在我国关境内。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所有人将有关货物销售出口或者退运境外,该货物并未流入国内市场,因而也未在境内改变减免税货物的特定用途,因此,不应再按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

关于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免税进口的C28控制面板装配设备,准备销售至伊朗的问题,请你关认真审核其销售出口的原因和目的。如经审核同意该设备销售出口,应免于对该设备补征税款,待出口后按规定办理对该套设备解除监管的手段。设备出口后,该企业不得再按原项目免税进口相同设备。

此复。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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