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华能汕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调整项目用汇额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 税管函〔2007〕140号
日期:2007-07-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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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

《汕头海关关于调整华能汕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用汇额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关税发[2007] 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华能汕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汕头公司)的南澳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于2006年1月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20060400002),项目投资总额为43400万元人民币,项目用汇额为2975万美元,并在《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中注明进口设备2500万欧元,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出具时的汇率1:1.19计算,共折合美元2975万元。你关据此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项目用汇额2975万美元。

2006年8月,华能汕头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共计2488万欧元。由于欧元对美元汇率一路攀升,远高于备案时的1:1.19,导致按征免税证明审批时的汇率折算扣减后出现项目用汇额度不足。

考虑到华能汕头公司进口设备按成交币制欧元计算的总金额未超出原项目审批时批准的2500万欧元,导致该项目出现用汇额度不足的原因是进口成交币种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币种不同,汇率变化引起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按美元计算后超出项目的美元用汇额度。因此,同意你关意见,按照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的欧元对美元汇率调整项目的用汇额度。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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