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5〕25号
日期:2015-12-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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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协定税率表

2.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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