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日期:2015-12-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
  • 海关总署关于将中国癌症基金会增列为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受赠人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