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6〕8号
日期:2016-02-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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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研究提出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

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进境免税店,确保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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