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日期:2016-04-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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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关于废止《关于肉鸡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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