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日期:2016-04-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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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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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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