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文号: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3号
日期:2016-02-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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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间题的通知》(国质检食联〔2008〕17号)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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