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
日期:2016-05-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11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