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4号
日期:2016-05-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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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向海关办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不再要求提交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7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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