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8号
日期:2017-01-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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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转版,大陆对台湾地区部分农产品零关税政策产品清单也相应发生变化。我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5号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进行了相应调整,制定了《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中,标有“ex”的税则号列是指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但仅在清单中列名的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有关事宜
  • 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 关于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部分农产品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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