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
日期:2016-12-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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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17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8日

附件1:

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相关法规
  • 关于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 关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相关证明文件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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