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
日期:2016-12-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30日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