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7号
日期:2016-09-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现决定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该票据仅限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具体票样见附件。

二、《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正式启用后,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31日

相关法规
  • 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