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
日期:2016-07-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9号,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