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2号
日期:2016-07-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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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2号,自2018年7月12日起废止。】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在向海关办理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时,对于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20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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