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6〕72号
日期:2017-01-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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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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