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2017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日期:2017-02-1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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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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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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