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文号: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号
日期:2017-01-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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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防 科 工 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 关 总 署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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