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
日期:2017-09-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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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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