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1号
日期:2016-06-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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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J6179F01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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