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8号
日期:2018-06-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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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详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8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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