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日期:2018-06-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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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 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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