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8〕33号
日期:2018-06-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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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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