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下半年CEPB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8〕28号
日期:2018-06-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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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4项香港原产商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见附件。

附件: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8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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