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
日期:2018-06-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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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二、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三、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其中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的数字签名实施过渡期自公告执行之日起3个月。具体如下表所示: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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