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
日期:2018-06-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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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B)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B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B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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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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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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