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4号
日期:2018-05-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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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5月18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协定税率恢复为9%(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7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原产货物适用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规定有关事宜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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