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文号: 税委办〔2018〕11号
日期:2018-05-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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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

现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有关商品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上述税号的税率恢复为9%(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

附件:2018年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菜籽油2个税号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 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原产货物适用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规定有关事宜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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