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24号
日期:2018-05-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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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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