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
日期:2018-02-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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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

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对于同一笔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三、以保函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正本,海关向企业制发收据。保函担保期限应为手册有效期满后80天。

四、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将应征保证金款项交至海关指定的代保管款账户。资金到账后海关向企业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五、因手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担保期限延长的,由海关依法为企业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

六、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向海关办理担保退还手续。担保形式为保函的,企业应凭保函收据到海关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担保形式为保证金的,企业应凭《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编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以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13日

相关法规
  • 关于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试点的公告
  • 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 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有关事项
  •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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