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
日期:2018-01-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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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工作,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0日

相关法规
  • 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问题
  • 关于调整2005年41号公告有关内容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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