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布基纳法索97%税目产品 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8〕42号
日期:2018-08-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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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方案》(税委会〔2014〕5号)及有关实施程序(税委会〔2014〕31号),根据最新签署的换文情况,从2018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97%税目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产品清单按照附件《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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