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日期:2018-11-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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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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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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