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4〕47号
日期:2014-05-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